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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54 條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業務,其商品屬投資型保險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商品非屬投資型保險者,
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其資金運用適用保險法相關規定。
二、其專設帳簿之設置、記載、資產管理及風險控管等事宜,準用投資型
    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一、第一項已改列於明定於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爰予刪除。
二、配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之條次變更,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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