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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64 條
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業務委託其他保險人經營。
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時,至遲應於終止經營本保險
或併購基準日之前三十日,載明下列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終止經營年金保險事由。
二、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
三、終止年金保險業務之日期。
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陳報,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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