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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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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民間團體用人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所提計畫內容具公共利益與社會價值。
(二)所提計畫有創新的服務內容。
(三)所提計畫具備協助弱勢之議題。
(四)所提計畫之預期效益具體量化。
(五)所提計畫包含在職訓練,有助於進用人員再就業。
(六)所提計畫上工項目能提升進用人員專業技能。
(七)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政府部門之經費。
(八)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民間資源或團體。
(九)所提計畫能有企業認養或與企業合作(如資金、設備、技術合作或
      支援、諮詢等)。
(十)三年期申請案,所述各年度階段性營運模式及進度具體可行。
      各類型計畫之補充參考原則,由發展署另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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