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應按月檢送用人費用(派工及經費印領清冊、勞
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印領清冊)、職
業訓練費用、諮詢陪伴費用及其他費用之支用單據或表冊,向發展
署所屬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政府部門用人單位依核定計畫,掣據向發展署申領計畫經費,並辦
理年度結報。計畫結束後須於三個月內向發展署辦理核銷結案,並
繳回餘款。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於補助案件結案時繳回,若尚有結餘款亦
應一併繳回;另產生之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另定作業規定規
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