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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13
十三、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應按月檢送用人費用(派工及經費印領清冊、勞
      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印領清冊)、職
      業訓練費用、諮詢陪伴費用及其他費用之支用單據或表冊,向發展
      署所屬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政府部門用人單位依核定計畫,掣據向發展署申領計畫經費,並辦
      理年度結報。計畫結束後須於三個月內向發展署辦理核銷結案,並
      繳回餘款。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於補助案件結案時繳回,若尚有結餘款亦
      應一併繳回;另產生之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另定作業規定規
      範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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