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民間團體每三個月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發展署所屬分署備查 。 政府部門計畫每三個月應彙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本部備查。 用人單位於填寫執行成果報告表時,應依各核定上工項目分別填寫 實際執行量化數據。未達預期效益百分之八十時,應說明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