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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措施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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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四十五日,檢具下列文件向計畫實施範
    圍所在地之本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計畫實施範圍跨二個分署以上轄
    區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活動計畫書。
(三)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