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點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主(協)辦單位。 (二)計畫目標。 (三)參加對象、人數。 (四)辦理時間、內容、方式。 (五)計畫目標之評估指標及評估方式。 (六)經費收支概算表(含收入、支出之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 數、總經費)。 (七)申請單位自籌之經費、設備及相關設施。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九)申請單位接受本署補助同性質之案件前次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