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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措施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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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主(協)辦單位。
(二)計畫目標。
(三)參加對象、人數。
(四)辦理時間、內容、方式。
(五)計畫目標之評估指標及評估方式。
(六)經費收支概算表(含收入、支出之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
      數、總經費)。
(七)申請單位自籌之經費、設備及相關設施。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九)申請單位接受本署補助同性質之案件前次辦理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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