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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措施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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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各項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
      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並不得申請資本支出經
      費。
(三)同一計畫申請單位如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署及其他單位給予補助
      者,與本要點補助款之合計,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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