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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措施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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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監督與考核如下:
(一)本署或分署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辦理情形,並得加以稽核。
(二)本署或分署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
      情節輕重對申請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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