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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促進中、重度以上有工作潛能之身心障礙者就業,經由公開徵選補
    助承辦單位辦理居家就業服務。對於無法久坐或外出,致不易進入一
    般性職場或無法創業之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提供適性之居家就
    業服務,以擴增就業機會,進而能自立更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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