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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4 條
勞保局應將勞工退休金之收支及其積存金額,按月送基金運用局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
基金運用局應將本基金運用情形,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機關業務職掌之調整,勞工退休基金之監督由勞動部負責,勞
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更名為勞動基金運用局。有關勞工退休金之收支及其積存金額,應
由勞保局按月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爰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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