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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5 條
基金運用局對本基金收支之預算及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基金運用局應訂定會計制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基金之預算及決算係屬重大事項,應提報勞動基金監理會審議。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
,機關業務職掌之調整,勞工退休基金之監理業務移由勞動部辦理,相關監理規範將
由勞動部另訂辦法規定之。另參酌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勞工保險基金
管理及運用辦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規範辦理預算及決算應依有
關法令(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二
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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