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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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本基金存放國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存放於全世界資產或資本排名前三百名以內或經國際知名或主管機關
    認可之信用評等事業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
二、存放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一。但國外委託經
    營部分不列入該金額計算。
前項第一款之排名、評等等級及其可存放限額,由基金運用局訂定,送請
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配合機關組織改制,調整相關組織名稱及業務權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更名為勞動
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爰修正第二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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