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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8 條
本基金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盈虧分配基準日,並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
準日後三個月內,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盈虧分配
。
前項盈虧分配,依本基金當年度損益乘以個別勞工退休金專戶當年度每日
結餘金額累計數後,除以本基金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所得金額分配
。
前項金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二個月內,通知勞保局本基金當年
度損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配合機關組織改制,調整相關組織名稱及業務權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更名為勞動
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工保險局更名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爰修正第一項及第四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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