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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經費補助之用途如下:
 (一) 失業者、原住民、婦女、中高齡者、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轉業或
      待業勞工之就業訓練。
 (二) 即將關廠歇業企業、經營困難欲轉型之企業或因應企業變革需要,
      預防在職勞工失業之轉業訓練。
 (三) 其他有助於促進失業者就業之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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