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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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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納入補助範圍:
(一)與本署業務無關之活動。
(二)辦理研習會、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及觀摩會等所編列之設備
      費。
(三)所提計畫內容,係屬本署其他補助作業要點之特定補助對象。
(四)同一活動或同一廣告訴求,重複向本署申請補助。其已補助者,本
      署得追繳所補助之經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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