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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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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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至遲於年度結束十五日
      前,檢具下列文件送本署審查認定有無確實依計畫執行,以利核銷
      :
      1.公函。
      2.領據(附件四)。
      3.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示全額經費收支,收入項目應包括受補助
        單位負擔及各單位補助金額如附件五)。
      4.支出機關分攤表(附件六)。
      5.成果報告(附件七)。
      6.各項支用單據(正本)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並請貼於支用單據
        用紙,且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另支用單據列
        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折算新臺幣,並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
        明。
      7.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及帳號)。
(二)受補助單位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
    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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