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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從事下列工作者,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
    勞保條例)第八條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以自然人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一)在雇主家庭提供家事服務之家庭幫傭工作。
(二)在雇主家庭提供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之家庭看護工作
      。
(三)在宅或到宅提供兒童托育服務之居家式托育服務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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