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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僱勞工之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分級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申
    報。其保險費依勞保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災保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
    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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