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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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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基金國外投資,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債務證券之發債機構或債券應經國際知名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
      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債信達「BBB-」級(含)或相當等級以上
      者。
(二)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發債機構或債券應經國際知名或證券主管機關核
      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債信達「BBB-」級(含)或相當等
      級以上者。
(三)外幣存放銀行應經國際知名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
      之機構評定長期債信達「BBB-」級(含)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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