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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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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權益證券、債務證券及境外基金),其
      作業程序如下: 
  (一)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權益證券、債務證券及境外基金)時,應評
        估收益率及相關風險,選擇有利於本基金之投資標的。
  (二)擬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權益證券、債務證券及境外基金),經
        總經理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向交易對象辦理買賣交易及交割事
        宜。
  (三)投資種類、金額及收益等,應於實施次月提報監理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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