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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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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保局於年度開始應預估本基金未來財務收支狀況、參考經濟發展趨
    勢、金融市場利率走向、產業營運前景等因素,並諮詢專家學者意見
    ,研訂投資組合,據以擬編基金運用計畫,提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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