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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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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收集思廣益之效,並確保本基金穩健運用,應成立投資運用審議小
    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負責投資及放款案件之審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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