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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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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投資國內債務證券,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投資債務證券時,應評估收益率及相關風險,選擇有利於本基金之
      投資標的。
(二)擬投資之債務證券,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向交易對象辦
      理買賣交易及交割事宜。
(三)投資種類、金額及收益等,應於實施次月提報監理會。 
    上市、上櫃公司募集之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投資時依前項規
    定,如需轉換或認購股票,應再評估簽報總經理核准後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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