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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順序: (依下列項目核計,以符合項目之多寡依序排列) 
 (一) 所提計畫業已掌握學員結訓後就業之用人單位,學員結訓後有明確
      完善就業輔導安置措施或已結合企業雇主,就工作機會辦理訓練者
      。
 (二) 所提計畫可以協助結訓學員就業,預估其訓後就業比例可達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能持續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
 (三) 所提計畫業已先行掌握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參與訓練人員名單。
 (四) 訓練班次時程較短,且能達成就業效果之計畫。
 (五) 曾接受本局委託或補助辦理相關訓練,推介就業等總體績效優良者
      。
 (六) 申請單位為經登記或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七) 承辦訓練單位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項目之合格場地、設施、設備、
      師資等基本條件。
 (八) 訓練計畫辦理地區,能綜合平衡區域內訓練就業需求。
 (九) 申請單位曾接受本局委託或補助,而各項業務配合度良好,能確實
      依限進行各項報表函報及經費結報核銷作業。
 (十) 訓練經費自籌比率較高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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