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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承辦訓練單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訓後,應進行就業輔導成果追
      蹤,並於結訓後一個月內,填報各該訓練班次及學員就業成果表 (
      格式如附表六) ,並檢附結訓學員就業證明文件 (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正本,或勞工保險卡影本 (須加蓋與正本相同) ,另
      如自行創業者應以創業單位加入勞保或參加職業工會,又如在五人
      以下之事業單位受僱者,應由受僱單位出具在職證明,經核實無誤
      者) ;承辦訓練單位之行政、教務、輔導、會計業務及預估就業率
      達成度等實際辦理結果,將列入執行紀錄,並據作評核指標,其整
      體績效表現經評核列為執行績效欠佳之單位,將停止受理本計畫補
      助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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