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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補助之用途:
 (一) 失業者、轉業或待業勞工之就業訓練。
 (二) 即將關廠歇業企業員工之轉業訓練。
 (三) 經營困難企業之轉型或因應企業變革需要,預防在職勞工失業之專
      長轉換或第二專長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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