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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96 年 04 月 01 日廢止)
11
十一、執行考核:
  (一)本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並加以
        稽核。
  (二)大專校院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辦理不善者,
        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局 3  年內不予受理申辦訓練計畫
        。
  (三)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違反者,依
        下列方式辦理:
        1.尚未獲核給經費者,通知相關單位不予撥付,且 3  年內不予
          受理申辦本局訓練計畫。
        2.已獲核給經費者,除通知相關單位追繳所撥付之經費外,3 年
          內不予受理申辦本局訓練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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