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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96 年 04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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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大專校院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 10 年,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
      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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