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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96 年 04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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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職訓練參訓學員資格:
(一)年滿 15 歲至 60 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且截至開訓前一日止,具就
      業保險年資累計滿 1  年以上者。
(二)學員報名須檢附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年資資料表,並依照報名表填寫
      從事行業及職務名稱。
(三)企業推薦者優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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