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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96 年 04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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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
(一)以各校院辦理在職訓練開設學士學分班、碩士學分班之收費標準,
      並以學員取得之學分,補助學員 80 %的學分費用,其餘費用由學
      員自行負擔;5 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 2  萬元。
(二)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
      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全額學分費用,
      惟 5  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仍以 2  萬元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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