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10
十、大專校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
    止之,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同一經費項目補助。
(二)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計畫補助經費。
(三)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執行本計畫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或分署查核。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分署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
    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