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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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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大專校院應配合本署與分署之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及查核,並提供
        執行情形等相關資料,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續予補助之參考。
  (二)經列入本署管制計畫者,各大專校院應配合分署,依本署所定管
        考規定,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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