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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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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方式:
(一)大專校院應依分署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及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所
      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1.計畫申請總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
      3.其他經分署公告應備之文件。
(二)大專校院所送申請文件不符申請規定,經分署通知補正者,應於七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所送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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