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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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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原則:
(一)計畫內容應符合促進就業之目的。
(二)申請文件應符合規定。
(三)分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認為有需要者,得實地勘查或召開審查會;
      審查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同,並請大專校院說明。
(四)應符合其他經分署公告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