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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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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請隨時注意考生是否遵守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凡
    有下列情事之一發生時,請將其姓名、座次號碼及事實紀錄於試場記
    錄表內,若有作弊證物,亦粘貼於表上,以備查考,且成績無效。
 (一) 冒名頂替者。
 (二) 互換座位、試題、答案卡者。
 (三)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或有關信號者。
 (四) 偷閱書籍文件者。
 (五) 夾帶小抄或書籍文件者。
 (六) 攜帶試題或答案卡出場者。
 (七) 在桌椅上、文具上、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者。
 (八) 未遵守試場規則,不接受監試人員勸導;或繳卡後仍逗留試場窗口
      ,擾亂試場秩序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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