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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監場人員發現應檢人有犯規事情,應立即制止,並依學科測驗試場
      注意事項之規定處理。凡經扣考者須即令其出場。扣考或扣分者,
      將試場違規紀錄表,粘貼被扣考或扣分之試卷上,以憑核計成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