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5
五、聞測驗開始鈴時,立即宣佈開始作答,並提醒應檢人檢查試題、試卷
     (卡) 是否正確, (如試題之頁數及試卷之號碼、職類、姓名等) 並
    將准考證編號及姓名寫在「試題」上方指定位置上,甲、乙級試題禁
    止擅自帶出試場,繳卷時務請收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