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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閱卷注意事項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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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用電腦續卡機閱卷時,試卡遇有損壞者,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 經查證確屬應檢人當時自行損壞導致讀卡機撕裂該卡,致無法讀
        入者,以零分計算;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二) 經查係在作業過程中誤損或由讀卡機產生損壞者,應由資訊管理
        單位會同業務單位影印該卡並據以複製,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計
        分直接輸入電腦。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後送業務主管或
        試務主任核簽,併同原試卡由業務單位封印存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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