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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閱卷注意事項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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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人工閱卷時分初閱及複閱;並以複閱之評分為該科目之成績。
      前項初閱及複閱,以左列方式行之:
   (一) 初閱:檢查測驗試卷,單選題將每一題號下有兩個以上答案或有
        擦塗改情事者剔除,並依照標準答案計算答對題數,用藍筆計分
        。
   (二) 複閱:同初閱程序,並以紅筆中文大寫,計分於卷面。
      複閱由試務主任遴選薦任以上人員擔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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