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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閱卷注意事項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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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或人工閱卷時,應由主試主委或指派委員自各類
      科已閱畢之試卡、試卷中抽取百分之三十至一百之試卡 (本) 進行
      覆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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