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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閱卷注意事項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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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考試後,應檢人在接到成績通知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得向辦理或
        委託辦理之主管機關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在截止收件之次日
        起,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 用電腦讀卡機閱卷者,由業務單位會同資訊管理單位調出試卡
          及標準答案卡,交資訊管理單位,在兩單位主管會同監督下,
          以高低不同感度各重閱一次。
     (二) 用人工閱卷者,由業務單位調出試卷及標準答案模孔卡,在業
          務單位主管督下,集中覆閱。複查成績與原分不符時,由業務
          單位主管為召集人,會同有關單位處理之。
        前項複查,以一次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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