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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閱卷注意事項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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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領收待閱試卷 (卡) 應在業務、政風及資訊管理單位會同下拆箱,經
    檢查無誤,再當場由評閱者在複式簽收單上簽領以杜絕缺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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