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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分業技能競賽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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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 
   (一) 分業技能競賽之一切費用,概由申辦單位自行負擔,不得以任何
        名義向參賽選手收費。
   (二) 申辦單位於申辦分業技能競賽時,得向職訓局申請競賽補助款,
        該局得視年度預算額度,酌予補助。
   (三) 申辦單位應於分業技能競賽結束後兩週內檢具補助款支用原始憑
        證,函送職訓局辦理核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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