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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分業技能競賽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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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辦單位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 同業公會、職業工會應具有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其申辦
      競賽職類必須與其經辦項目或從事行業密切相關。
 (二) 公、民營事業機構應具備:
      1.政府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2.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陸仟萬元以上。
      3.僱用員工七百人以上者或已依職業訓練法之規定,附設職業訓練
        機構者。
      4.申辦競賽職類必須與生產技術密切有關。
    前項競賽之場地及機具設備,應於競賽前經職訓局評鑑合格。
    參加競賽之選手,應為申辦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之在職員工或會員員工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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