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9
九、結案及核銷:
 (一) 各提案單位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後 14 日個工作日內,應檢齊下列
      表件函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1.檢附發票或請款收 (領) 據辦理核銷 (如附件四) 。
      2.執行成果報告 (如附件五) 。
      3.經費支出明細表 (如附件六) 。
      4.其他本局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暨物件。
      5.受補助之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 10 年,本局及審計單
        位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二) 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有不實或逕
      自變更計畫內容暨執行相關事宜者,取消及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