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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4 條
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
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
一、申請書。
二、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
三、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
四、勞動契約影本。
五、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開立之推介證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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