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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9-1 條
雇主聘僱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照顧服務員,適用本
辦法。
前項所定照顧服務員,應具備第二條第二項各款資格之一。
雇主聘僱第一項所定照顧服務員,申請補助金時應檢附第四條第一款、第
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文件及照顧服務員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查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照顧服務員應具下列資
格之一:(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
證。(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爰據以修正第二項之
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照顧服務員資格,並酌修第三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