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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辦職前訓練規劃作業原則 (民國 94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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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期程
    各中心於每年九月底前依本作業原則完成各職群之「訓練計畫書」規
    劃作業,並送局備查;如年度執行期間有新增訓練計畫,亦應依本作
    業原則規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