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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獎勵要點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3
三、具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不得推薦接受獎勵: 
 (一) 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社團或財團。 
 (二) 優良事蹟未能舉出具體事實者。 
 (三) 未檢附量表之得分計算過程及相關數據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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